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作者:省民政厅等 来源:转发文件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30 12:59:03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民政发〔 200478

各市、州、县 ()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湖北省民政厅    湖省卫生厅    湖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求,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建立和实施我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方案:

一、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总体目标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贫困群众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启动,平稳运行。

建立和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低标准起步,从城乡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对象和最急需解决的医疗问题着手,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在实施重大疾病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以资助贫困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以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提供优惠服务为补充的救助方式。各市、州在全面推行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 12个县 (市、区 )作为示范点,总结经验,指导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 2005年底,在全省基本建立起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二、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

(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3.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特困户;

4.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 )救助办法

1.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2. 有条件的地方,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数额 (或比例 )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3. 对重大疾病给予适当救助。城乡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应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下同 ),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或合作医疗资金补助,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个人未承担费用之后,供养单位或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类别人员、救助起付线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由各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线的,超出部分按不超过 30%的比例在规定限额内予以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救助起付线可适当降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街道 (乡镇 )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4. 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可按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给予定量救助。

5. 定点医疗救助单位降低医疗收费。县 (市、区 )可在中心城区确定 12所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远离城关镇的乡 ()可以将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 (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等 )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 (单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 )优惠工 10%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后收取。

定点医疗救助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开。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必须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申请、审批程序

1. 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需本人申请,直接由县 (市、区 )民政部门提供确认名单和个人缴费用款指标,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2. 大病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 (或出院 )后一个月内,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各项费用证明等。经定点医院证明,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审查、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地方财政安排。县 (市、区 )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 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 (或农村居民 )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2. 上级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医疗救助工作成效、财政状况以及当地财政努力程度等因素确定;

3. 福利彩票公益金;

4. 社会捐赠款;

5. 其他资金。

(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城乡贫困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资助缴费的资金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五保户应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县 (市、区 )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直接上划到合作医疗机构,或划转到相应的代理银行或资金专户。大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或由被救助对象直接到结算中心领取。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四、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要求

( )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

(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办法,并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资金会等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 )各地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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