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的补充规定
1
、凡在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和本人、家属同意,可以转往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
2
、办理转诊手续时,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业务副院长签字,报当地合管办(科)批准,最后报市合管办批准后转院。
3
、经批准转往市外省内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
、经批准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补偿比例的
50%进行补偿。
5
、凡未在本市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时,应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无论转往省内省外,均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补偿。
6
、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不予补偿。
7
、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合患者回当地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时,应提供转诊审批表和《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否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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