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诊的补充规定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29 17:06:35

转诊的补充规定

 

1 、凡在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和本人、家属同意,可以转往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

2 、办理转诊手续时,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业务副院长签字,报当地合管办(科)批准,最后报市合管办批准后转院。

3 、经批准转往市外省内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 、经批准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补偿比例的 50%进行补偿。

5 、凡未在本市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时,应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无论转往省内省外,均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补偿。

6 、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不予补偿。

7 、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合患者回当地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时,应提供转诊审批表和《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否则,不予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02-2007 www.tmhzyl.com All Rights Reserved